轻松看懂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6大类:1.子女教育;2.赡养老人;3.住房贷款利息;4.住房租金;5.继续教育;6.大病医疗。其中大病医疗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才能抵扣。
下面具体分类说说6个专项:
1.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1 子女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1.2 学历教育范围: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规定执行。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1.3 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4扣除时间计算: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2.1老人范围: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2分摊方式: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3 扣除时间计算: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1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范围:在中国境内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支出。
3.2 扣除方式: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3 扣除时间计算: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4. 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每月800-15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1 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纳税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没有住房。
3.2 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3.3 扣除时间计算: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1 扣除时间计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以证书记载的发证日期为准)。
6.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6.1 扣除方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6.2 扣除时间计算: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