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
1、首套住房的标准如何判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中的首套住房是指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住房,所以重点看贷款利率是否享受了首套房的优惠。实务中,如果实际的首套住房贷款已还清,第二套改善住房贷款仍然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优惠且之前没有享受住房没有享受过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则同样可以享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
2、住房贷款属于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照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按照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符合首套房的判定?
公积金和商贷组合型贷款,只要公积金或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发放,就属于首套房的判定,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定额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
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19年之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只要符合首套住房贷款条件的,可以享受。
【举例】李先生2018年贷款购房,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条件,2018年1月开始还款。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时间之前的2018年1月~12月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追补扣除,所以最早可以开始享受扣除的时间为2019年1月。在具体扣除时,又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如果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0年(360个月),在不提前还款的情况下,贷款将于2047年12月终止,则李先生可以从2019年1月起开始享受扣除,按240个月计算享受截止时间,也就是扣除至2038年12月,可以享受满240个月的扣除。余下的108个月不再享受扣除。
情形二:如果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在不提前还款的情况下,贷款将于2037年12月终止,则李先生可以从2019年1月起开始扣除,扣除截止时间是2037年12月,即享受扣除为228个月。如果出现提前还款情况的,则按实际终止贷款的月份来计算,例如,李先生提前5年偿还全部贷款,则享受扣除的月份数为168个月(228-5×12)。
4、夫妻双方是否只有实际偿还贷款方或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才可以享受?
不管住房在夫妻双方谁的名下,贷款人是谁,夫妻双方均属于合法有效的扣除主体,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有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是否还可以同时享受每人1000元的扣除标准?
夫妻婚后,只能享受一个每月1000元的定额扣除标准。两种办法处理,一是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继续扣除,另外一方则不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二是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每人每月扣除500元,双方合计1000元的标准。
6、享受完其他扣除项目就无需交税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是否可以先不填列,等工资水平提高之后再填列?
可以。需要满足条件,一是确实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二是扣除时间不超过240个月。
7、婚前一方购买的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婚后可否选择由另一方扣除?
可以。一旦确定夫妻双方哪一方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8、婚后双方共同购买首套住房,可否夫妻双方分摊每月1000元的标准?
不可以,只能选择由夫妻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9、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单位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吗?
个人可以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单位由单位帮助填列,或个人在个税APP上根据提示步骤填列完相关信息,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这样单位在按月申报时,就可以享受1000元的扣除标准。
10、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没有提供或填列相关信息,汇算清缴时,还可以填列享受税前扣除吗?
可以。汇算清缴时,填列相关信息,可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