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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六项专项附加具体扣除标准、扣除办法和注意事项

时间: 2020-04-15 14:11 点击:

国务院日前正式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在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其中,除了大病医疗为据实限额扣除外,其他五项均为定额扣除。记者为您详细解读六项专项附加的具体扣除标准、扣除办法和注意事项。

子女教育

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提醒: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即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即普通中高、中等职业和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即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研究生教育。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小提醒:个人接受本科(含)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住房租金

按每月800元到1500元定额扣除

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500元定额扣除。细则包括: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等于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本项扣除的规定还有: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小提醒: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而且,只能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同时,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

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或共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无论是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是中国境内住房,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小提醒: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这里所说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此外,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大病医疗

自负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每年限额8万元

在大病医疗支出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即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小提醒: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赡养老人

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

在赡养老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抚养人,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小提醒:被赡养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为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赡养一位及以上老人,独生子女统一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则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样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