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吧,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当前位置: 主页 > 利息股息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时间: 2020-03-25 11:08 点击:

众所周知: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是,什么时候扣缴呢?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案例01:

吉祥公司的股东是王老五和张三,王老五占股80%,张三占股20%。2019年7月10日,吉祥公司股东会决议分红1000万元,并于7月15日以现金支付分红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吉祥公司7月15日支付分红时,应依法代扣个税200万(其中王老五160万,张三40万),并于2019年8月15日前申报期内解缴税款200万元。

吉祥公司7月15日支付分红,王老五和张三即取得红利,个税纳税义务时间为7月15日,因此,吉祥公司7月15日代扣个税200万元。

案例02:

吉祥公司的股东是王老五和张三,王老五占股80%,张三占股20%。2019年7月10日,吉祥公司股东会决议分红1000万元,公司财务于7月11日进行账务处理,在其他应付款贷方记王老五800万和张三200万。2019年10月20日实际支付分红时,代扣个税200万,于2019年8月15日前申报期内解缴税款200万元。乍一看,吉祥公司财务处理正确,代扣代缴了个税。其实,吉祥公司财务将分红扣缴个税的时间弄错了,应在7月11日挂王老五、张三往来时就代扣个税200万元,在2019年8月15日前申报期内解缴税款。

为什么呢?

因为2019年7月11日吉祥公司将王老五、张三分红款挂其他应付款科目个人名下,王老五、张三有权随时提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吉祥公司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王老五、张三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规定在2019年7月11日代扣代缴个税200万元。

小结: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未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的,以现金支付时为所得的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2.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的,以挂往来时为所得的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时,为所得的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