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利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常有“个人”将闲置资金贷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取得利息的情形,本文分别就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取得利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分析。
一、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个人取得利息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十四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将资金贷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收取利息,应按利息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利息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和个人合伙人的利息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取得利息所得应纳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由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李老师(中华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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