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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收益是否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时间: 2021-05-18 09:22 点击:

个人通过各类理财产品中取得的收益,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可以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尤其是一些对个税的减免条款。总的来说,目前对于存款利息、银行理财收益、国债利息、保险赔款、一般的股票转让收益、长期持有股票的分红收益等,暂不收取个人所得税。

理财收益是否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

个人在投资理财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大多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和基金的转让获得的收益则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在税率上,如无减免政策则为20%,根据个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在应纳税所得额方面,根据个税法第六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征方式上,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最后,还要关注相关的减征、免征政策。如个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银行存款利息

银行存款利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过,在历史上,银行存款利息并不一直处于免税状态。我国对于银行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经历了以下4个阶段:

1.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

银行理财产品,严格来说,仅仅是指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也就是产品的发行人、管理人为银行本身,而不包括银行代销的各类保险、基金等产品。目前,银行不针对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

可以从银行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了解相关税收规定。如,中国建设银行的理财产品,其对税款作出的说明是:中国建设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而交通银行理财产品对税款作出的说明是: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负责,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银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账户中扣付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部分产品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由银行从理财资金中扣付缴纳。

国债利息和保险赔款

个人投资者购买储蓄式国债,到期后获得的收益,也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税法第四条也规定,保险赔款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股票/公募基金的转让收益

股票转让收益,也就是通过股票交易的差价获取的收益,这种行为产生的收益属于“财产转让”的应税项目。目前相关规定主要遵循财税字〔1998〕0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即“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也暂免征收个税。根据财税〔2017〕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过,免税政策对于转让限售股例外。根据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限售股所得,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对于公募基金而言,根据财税字〔1998〕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公募基金分红收益

个人持有股票期间获得的股息红利收益,由持股期限决定需要缴纳个税的额度。

首先,是持有限期在1年以上的,根据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过,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分红发放的时候暂时不扣税,而是要等到股票卖出的时候再扣。

对公募基金而言,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