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三、案例说明
小杨为长城公司员工,为我国居民,业余时间利用自身专长为其他公司提供财务管理培训和设计服务。2019年11月5日,其从美好公司取得预算管理专题讲座课酬3,800.00元;11月20日从长实公司取得内控制度设计费90,000.00元。请问:美好公司和长实公司应预扣预缴小杨多少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以来,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小杨业余时间利用自身专长为其他公司提供财务管理培训和设计服务,取得的报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应由扣缴义务人美好公司和长实公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美好公司预算管理专题讲座课酬
预算管理专题讲座课酬3,800.00元,收入小于4,000.00元,扣除费用800.00元。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800.00-800.00=3,000.00(元)
适用预扣率:20%
应预扣预缴税额=3,000.00x20%=600.00(元)。
美好公司应于2019年11月预扣预缴小杨预算管理专题讲座课酬个人所得税600.00元。
2.长实公司内控制度设计收入
内控制度设计收入90,000.00元,收入大于4,000.00元,扣除费用20%。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90,000.00x(1-20%)=72,000.00(元)
适用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72,000.00x40%-7,000.00=21,800.00(元)。
长实公司应于2019年11月预扣预缴小杨内控制度设计收入个人所得税21,800.00元。
小杨2019年11月应缴纳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2,400.00元。
并在2020年3月1日到6月30日,小杨应按规定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