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关于住房租金的问题
时间: 2020-05-24 14:07 点击: 次
一、主要内容
享受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自有住房的判定:
▲主要工作城市的判定
扣除标准:
▲1500元/月: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1100元/月: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
▲800元/月: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
扣除起始和终止:
▲租赁期开始的当月到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留存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二、常见问题
1.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