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与销售提成、推广费、销售折扣的区别是什么
在会计上,佣金是企业为了开展经营活动,临时雇佣个人、团队、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人”服务,而支付的对价。
这个对价既可以按销售比例支付,也可以是固定佣金额。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符合市场规律的“佣金”是合法的。
“佣金”也需要支付方与接受方(接收方为企业)同时入账。如果接受方为个人,支付方需要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佣金”多以销售货物的比例来支付,而与之相同按销售货物比例支付的还包括销售提成、推广服务费、销售折扣等费用。会计在处理时,很容易将这些费用混淆。
那么“佣金”与销售提成、推广费、销售折扣、代理手续费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小新学长带领大家一起分析分析!
一、“佣金”与折扣、宣传费、销售提成的区别
1、“佣金”与销售提成的区别
“佣金”是企业针对非企业职工的劳务报酬支出,这里的劳务报酬是指,中间人为企业从事销售或服务工作,企业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与报酬。雇佣的中间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而销售提成是针对企业内部职工的支出。两者根本区别在于接受“提成”的人是否就职于佣金支出企业。
2、“佣金”与推广费的区别
“佣金”与推广费是企业最容易混淆的两笔支出。“佣金”可以是为了销售货物而对中间人支出的居间费。而推广费也是企业为扩大产品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销量和知名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两者的共同点:都是为了销售货物或达成企业某一目的而支出的费用。
根本区别:“佣金”以结果确定是否支付,推广费费用无论结果如何都需要支付对应的费用。
账务处理的区别:“佣金”计入“销售费用—佣金”,合同额的5%可税前扣除。推广费计入“销售费用—广宣费”,当期总营收的15%可税前扣除。
案例:甲企业一款产品在A超市上架,甲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决定与A超市联合举办活动,该次活动A超市向甲企业收取10万元活动服务费,活动期间甲企业的产品销售额的5%也归属A超市。活动结束后,甲企业共销售产品 100万,依据合同,A超市留置5万,剩余95万返款给甲企业。到底是佣金还是推广费?
请列出甲企业两笔费用的性质。
广宣费:10万(固定额宣传活动经费)
佣金:5万(非固定额按比例支出的经费)
3、“佣金”与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供应商提供的一种以折扣价格出售商品的定价策略,主要目标是提高销售额和利润。销售折扣包括 现金折让、积分返还、买赠等形式。享受折扣的对象是已购买客户。
“佣金”与客户无关,是雇主与第三方的经济往来。雇主既可以是销售方,也可以是购买方。如:甲企业为国内高新技术企业,想要购买外国乙企业某先进设备,但甲企业对国外法律不了解,决定雇佣自然人A作为中间人,承诺如能签订购买合同,则支付A人民币30万元。这时雇主为购买方甲企业,第三方为自然人A。
二、“佣金”的账务处理
“佣金”在账务上的形式主要分为四种,第一种,为采购中给中间人的佣金,这部分佣金计入采购成本;第二种,为销售中向中间人提供的佣金,这部分支出,计入“销售费用”;第三种为企业提供某项服务而支付的佣金,该部分佣金计入“管理费用”;第四种为生产阶段提供的佣金,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由于第四种与职工工资没有区别,账务与税务上并不把生产中的佣金计入“佣金”的范围。
1、采购阶段的佣金
借:固定资产/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提示:采购过程中产生的佣金、税费、搬运费、技术支持费都应计入采购成本。
2、销售阶段的佣金
借:销售费用—中介费
贷:银行存款等
3、其他服务佣金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代办费
贷:银行存款等
三、“佣金”的涉税
1、佣金的税前扣除比例
一般企业买卖合同的佣金,按签订合同金额的5%为限额进行扣除。电信企业是按企业收入总额5%扣除。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保险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准予扣除。单独服务无关销售的佣金,扣除时需要参考是否是企业的必要支出,是必要支出的全额扣除。
2、销售“佣金”税前扣除的条件
销售“佣金”由于即有“广宣费”的性质,又不受广宣费税前扣除的限制,所以其扣除时要求的凭证也较为严格,除必要的发票外,还需以下佐证。
①、关于佣金的协议或者合同(销售合同内含有佣金条款的不必提供单独的佣金协议)
②、与佣金有关的买卖合同。
③、支付佣金的银行汇款证明。
④、佣金计算分配表、佣金结算进度表。
⑤、对方身份信息,或营业执照。
3、销售“佣金”禁止支付的对象
“佣金”是支付给客户或供应商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以中间人的身份促成交易。这个第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但绝对不能是本企业职工或对方企业职工。
本企业职工的佣金:本企业职工拿到的“佣金”,是属于工资范畴内的收入,应当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合并入工资报税,不能计入劳务所得。
对方企业职工:向对方企业职工支付“佣金”,属于商业贿赂,以税法的规定,该笔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