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异地被核定个税的账务处理!
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异地施工时,被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遇到这种情形,如何处理呢?
01如何账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在2021年6月份 《减免增值税等21个涉税会计处理问题》中的问题7中给过回复,详见如下:
问题7:您好!我想咨询下建安行业跨区域预缴个税时,如果选择按照一定征收率(0.4%)核定征收个税,该预缴的个税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相关规定,您所提及的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02企业所得税前能否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不同观点,之前也拜读过很多专家老师的文章,如“小陈税务”便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能税前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而核定征收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但地方税务机关的答复,大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中还是建议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扣除问题。
03重复纳税如何避免?
由于核定的个税在机构地一般不被认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旧会要求企业全员全额申报个税,导致重复纳税,所以,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至关重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依据上述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尽量将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避免异地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刘老师(正保财税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