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比赛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问题:
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举办比赛性质活动,该专项活动资金明确可以用于活动奖励支出,现评出了一二三等奖,发放的奖金按偶然所得20%扣缴了个税;而有个专项项目直接就叫**奖励资金,是经过政府部门评定后直接奖给商户,后者是没有纳税的,现在领导说上级部门说前者也不应该纳税。请问,是否个人获奖也不需要纳税?
回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8.8.31)第四条第一小点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要判断“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举办比赛性质活动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奖”和”政府直接评定的发放给商户奖金”是否属于《个税法》明确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的免税范围。
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七方面的奖金属于免税范畴,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奖金来源的单位级别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及以上单位,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免税奖金范畴;
2.纳税人取得的奖金必须是税法所列举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七个方面;
3.该奖金必须是在以上七个方面有突出贡献而发放的奖金。
因此,如果单位用财政专项资金举办比赛性质活动评的奖项不满足上述条件,则获奖者奖金应按照“偶然所得”税率20%进行代扣代缴。
同样,“专项项目**奖励资金”如为“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颁发的七个方面的奖金可以免税。问题描述的这个政府部门看是哪一级的政府部门直接评定的。如果不是省级人民政府部门以上直接评定并颁发的,同样要纳税,这是国家税法决定的。
【参考】以下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一、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体育彩票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中将所得1万元以下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
四、有奖发票中奖所得800元以下暂免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暂免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省级、部委、军级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学金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11项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省级、部委、军级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免征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部分基金会颁奖和特殊奖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1.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长江学者成就奖” 的奖金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规定,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特聘教授奖金”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688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6.“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所得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961号)规定,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是共青团中央直属的社会团体,其组织评选的“母亲河(波司登)奖”是经共青团中央、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总局等九部门联合批准设立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奖项可以认定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个人取得的上述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7.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561号)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陈嘉庚科学奖业务主管、组织结构、评选办法不变的情况下,以后年度的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收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8.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获奖者奖金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0]74号)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颁发的“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 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0]78号)规定,对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取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中华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0号)规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的中华环境奖(冠名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对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8号)规定,对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 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规定,对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获奖者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 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1-13项基金会奖金之所以能够免税,主要是由国家部委直接设立或者国家部委与基金会合作设立奖项等,使其奖项满足《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具体以国税局明文规定。
九、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