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表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免税收入-基本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它扣除
这里最重要的就是收入额的确定,包括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之和,但预扣预缴环节,四个项目分别进行扣缴和申报。
收入额的确定
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全额+劳务报酬所得×(1-20%)+稿酬所得×(1-20%)×7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
注意事项: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综合所得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计入综合所得,稿酬所得扣除20%费用的余额再减按70%计算,费用扣除在汇算清缴阶段不分档,按照收入的20%计算。
综合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大家都觉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比较复杂,其实,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最复杂,因为要区分三种情形。
㈠有住所的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栗:小明在A公司2019年度取得工资薪金120000元,按年综合计税时,工资薪金收入额是多少?
按年综合计税时,小明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金额为120000元
㈡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不满6年的,符合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举栗:麦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自2017年起受聘为中国境内某公司工作,每月在境内工作20天,其余时间在境外工作,境内支付工资2万元 境外支付工资1万元,麦卡按年综合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多少?
解析:麦卡2019在境内工作240天,其2019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超过183天,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纳税人,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麦卡在境内居住满183天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纳税人,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麦卡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是否满6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开始计算,因此麦卡2019年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1月: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0000×[1-(10000÷30000)×(11÷31)]=26451.61
②
工资薪金收入额=30000×[1-(10000÷30000)×(8÷28)]=27142.86
同理计算出:
3月:26451.61
4月:26666.67
……
麦卡2019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318970.81元
㈢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6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6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一般是工资薪金中发放的,法律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比如独生子女补贴等,单独发放的免征所得不计入综合所得。
扣除项目
基本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一金。
其他扣除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