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和减税项目
时间: 2020-06-21 11:48 点击: 次
一、哪些收入属于免税项目
序号 | 项目 | 具体内容 |
1 | 省部级奖金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2 |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 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 |
3 | 特聘教授奖金 | 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 |
4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
5 |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 | 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 |
6 |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 | 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
7 | 来华工作人员 |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 |
8 | 外籍专家 |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 |
9 |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州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广州市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的补贴 |
10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 ||
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 ||
11 | 西藏特殊津贴 | 对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12 | 安家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等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
13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 |
14 | 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是指依照《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
15 |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
16 | 举报协查获得的奖金 |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
17 | 见义勇为者获得的奖金或奖品 |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 |
18 | 一次性补偿收入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
19 |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20 | 工伤保险待遇 |
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
21 | 保险赔款 | |
22 | 拆迁补偿款 | 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
23 | 易地扶贫搬迁 |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 |
24 | 住房租赁补贴 | 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
二、哪些收入属于减税项目
序号 | 项目 | 具体内容 |
1 |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 自2018年7月1日起,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2 | 残、孤、烈减征 | 残疾人、孤老、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
3 | 自然灾害减征 |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