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什么后果
3月1日开始,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全面展开,纳税人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目前,很多纳税人已经收到了退税款,同时也有不少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于是,就有人拒不进行申报或不如实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填报。
拒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会有什么后果?我们看一个真实的税案所涉及的一些执法文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李某某: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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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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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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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0102XXXXXXXX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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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税三稽罚告〔202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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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689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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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3月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98号
李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0102XXXXXXXX6018):
对你(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道***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经查,你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2020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33796.31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及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你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898.16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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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发现李某某可能存在少交税款涉税违法行为,同时李某某也未按规定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向他公告送达了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但李某某未作回应,也未在税务局责令改正期限内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汇算,补缴税款滞纳金。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征管法六十三条提到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行为,被定性为偷税,最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如果处罚公告送达后,李某某仍置之不理,这最终就会演变成一个刑事案件,等待李某某的就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