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怎么申报个税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你区分清楚了吗?两处以上所得怎样申报更节税呢?下面跟我一起来学习吧?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 、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 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问:临时工、实习生工资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个税?
答:首先我们要从前面关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来判断,
如果一个临时工、实习生在企业工作期间,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工作的安排、进度、质量等都受用人单位的制约,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的关系,则取得的所得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实习生提供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兼职所得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个税?
例如:老王是甲公司财务经理,月收入10000元,缴纳社保。同时担任甲公司的外地子公司乙公司财务顾问,B公司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无社保。子女教育每月500元,房租每月1500。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一:两项所得都是工资薪金所得
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为(10000+5000)×12=180000,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费用6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1000+5000)*12-60000-500*12-1500*12=96000
全年个人应纳税额:96000*10%=9600
居民个人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对于各个支付所得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只需各自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税。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观点二:从甲公司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从乙公司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
那么,在进行预扣预缴时,老王在甲公司扣除个税起征点、社保、专项附加扣除后工资薪金需要缴纳的个税为0元;
在乙公司需要预缴的纳税金额为:5000*(1-20%) x 20%=800元。
老王每月需要预扣预缴800元的个税,累计每年需要预扣预缴:800x 12=9600元。
如此算下来,老王一年扣的税还是不少的。别着急,还有另外一政策可以帮你减税。
根据个税新政规定,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等在内的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并且个税采用多退少补原则。
汇算清缴时,年度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并入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计算,我们继续来看下老王在次年,也就是2020年个人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是属于多退还是少补呢?
根据综合所得计算方式,在不考虑老王的年终奖情况下,老王全年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10000x 12+5000x 12 x (1-20%))-60000-500x 12-1500x 12=84000元,对应税率10%。
全年个人应纳个税=84000*10%=8400元;
退税额=9600元(预缴个税)-8400元(全年应纳个税)=1200元 ,老王可以收到退税1200元。
在旧个人所得税法下,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固定比例税率,所以收入高的人倾向于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收入低的人倾向于适用工资薪金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两项所得都适用综合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但劳务报酬所得20%的扣减比例,税负更轻,应该更受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