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的工资如何算个人所得税
前几天的一篇文章,其实通篇就说了一个道理,那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是以实际发放为准的,不管你是哪个月的工资,什么时候代扣个税都是看你哪个月发放,然后在发放代扣的次月申报缴纳即可。
比如8月工资9月发放,10月申报,10月申报的个税数据是按9月发放的数据扣的,并非是以9月当月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来算个税的。
很多企业按照当月计提的工资来代扣个税,然后在次月申报,并没有管实际是否发放,这种情况理论上是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很清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面,我们应该记住下面几点关键点
1、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的当月依法代扣,次月申报代缴。
2、如果当月没有发放工资薪金,需要次月做零申报,不能因为没实际发放就不申报。也不能因为当月没有发放就按计提的来申报。
所谓零申报,就是把人员信息填上,数据信息都是零。
3、如果多月工资合并发放,必须合并在发放当月计税并代扣代缴,且减除费用只能用一次。这其实也是个人所得税以实际发放代扣个税的延伸。
4、个人所得税是按月计征的,同一个月分多次发放都需要合并一起计算征收个税,比如月初发工资,月末发奖金,那么同一个月发的工资奖金合并一起算个税。
5、有些福利费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是说让你会计核算就计入工资科目,而是说在代扣个税时候把金额算进去,一起算个税。
好了,上面的情况其实都还挺好理解,也容易实施,就是其中一个啊,特别坑。
什么呢?就是多月工资合并一起发,也就是补发工资。
比如农民工工资年底一起发。这种情况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哈。为什么这么做呢?主要是资金紧张。
那么出现了两个月或者多月工资一起补发的情况,这个个人所得税怎么办?
其实这个问题前面说的已经非常清晰的,就是以实际发放月来代扣个税,不管你这个月发了几个月的工资,都在这个月合并计算个税。
比如高顿君2018年8月份一次性取得了6月、7月的工资,其中6月份工资金额2800元,7月份为3000元,那么如何计算应纳个税?
应纳个税=(2800+3000-3500)*10%-105=125元「不考虑社保等」
这样操作毫无问题,税务局绝对不会找你麻烦,但是高顿君亏了啊,你拖欠我工资反而把我个税拖出来了,本身单月工资都没有超过免征额,我都没个税,结果我不仅迟拿了工资,还多出了税,真欺负我是弱势群体啊。
不合理,那就要找税务局沟通,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情形,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分解到所属月份代扣个税。
注意,我们的思路就是正常情况都是以发放月来代扣个税,这种特殊情况的特殊政策,需要申请后才能这样做,不能自己日常申报就自作主张了。
目前有一些省份已经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可以这样操作,但是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省份,纳税人还需要主动向税务局说明情况,然后找到一个合适的方法处理。
青海省
《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
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云南省
关于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由于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纳税人反映较为强烈,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注意,上述省份的政策都有共同点
1、都是解决补发,也就是多月工资一次发的情况
2、从政策描述都表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正常工资都是以发放月份来算税的,特殊的情况允许你分摊会工资所属月份计税。
3、都需要相关证明材料,要么提前报税,要么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