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预扣预缴如何个税
一、预扣预缴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确定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计算方法等,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6号公告和61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一)收入额的确定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与修订前一样,继续保持对稿酬所得的优惠政策)。
说明:此处的“收入额”已经是《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二)减除费用标准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三)预扣率和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四)收入额“次”的确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案例讲解
张某是一位网红作家,2021年11月取得如下稿酬(税前金额):
11月在该网站上连载三部小说分别取得读者付费分成收入:小说A分成45000.00元,小说B分成20000.00元,小说C分成8000.00元,合计73000.00元;
【解析】张某在小说网站发表文学作品取得报酬,在税法修订后,应属于“稿酬所得”。
预扣预缴应缴个税=73000.00×(1-20%)×70%×20%=8176.00元
注:这里仅讲解预扣预缴个税计算,次年3-6月将进行汇算清缴。